6.2 湿陷性黄土


6.2.1 湿陷性黄土场地上的素土、灰土地基质量检验和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第4.2节的规定外,尚应对外放尺寸和垫层总厚度进行检验,并应符合表6.2.1的规定。
表6.2.1 湿陷性黄土场地上素土、灰土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续表6.2.1
6.2.2 湿陷性黄土场地上的强夯地基质量检验和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第4.6节的规定外,尚应对起夯标高、设计处理厚度内夯实土层的湿陷性、湿陷系数和压实系数进行验收,并应符合表6.2.2规定。
表6.2.2 湿陷性黄土场地上强夯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6.2.3 湿陷性黄土场地上的土和灰土挤密桩地基,除应符合本标准第4.12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预钻孔夯扩桩,在施工前应检查夯锤重量、钻头直径,施工中应检查预钻孔孔径、每次填料量、夯锤提升高度、夯击次数、成桩直径等参数;
    2 对复合土层湿陷性、桩间土湿陷系数、桩间土平均挤密系数进行检验,并应符合表6.2.3的规定。
表6.2.3 湿陷性黄土场地上挤密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注: D为设计桩径(mm)。
6.2.4 使用挤密桩消除地基湿陷性后采用桩基或水泥粉煤灰碎石桩等复合地基的工程,应对挤密桩和桩基或复合地基分别验收,并符合下列规定:
    1 挤密桩验收应符合本标准第4.12节及第6.2.3条的规定;设计无要求时,挤密地基承载力可不作为验收参数。
    2 桩基础应按本标准第5章验收;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应按本标准第4.13节验收。
6.2.5 预浸水法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应检查浸水坑平面开挖尺寸和深度、浸水孔数量、深度和间距;
    2 施工中应检查湿陷变形量及浸水坑内水头高度;
    3 预浸水法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6.2.5的规定。
表6.2.5 预浸水法质量检验标准
    注:l为设计浸水孔间距(mm)。

条文说明
6.2.1 湿陷性黄土场地上的垫层地基,除提高承载力和增加均匀性外,另一个重要作用是防水和隔水。一定厚度的垫层可以防止水从上部渗入地基,外放部分可以防止水从侧向渗人地基,其尺寸对垫层的防水、隔水效果至关重要,应作为验收项目。
6.2.2 现行国家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对各类建筑地基消除湿陷性的厚度的规定,是强夯地基确定设计处理厚度的一个重要依据。在设计处理(夯实)厚度内湿陷性应消除,检测方法可采用现场浸水载荷试验或取土做土工试验,具体方法在《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中有详细规定。湿陷系数作为一般项目进行验收,允许个别土样的湿陷系数大于0.015,但大于0.015的点在空间分布上不应集中、连续。压实系数和湿陷系数两项指标具有关联性,且夯实厚度和程度(压实系数)关系到防水效果,检测压实系数可作为强夯处理有效厚度和湿陷性消除厚度的辅助判断指标。
6.2.3 主控项目“复合土层湿陷性”是指桩长范围内复合土层的湿陷性应消除。可采用复合地基浸水载荷试验 或通过桩体材料、桩体压实系数、桩间土湿陷系数和平均挤密系数等指标综合判定。
    根据湿陷性黄土地区经验,挤密系数达到0.90的区域一般在距桩边(0.5~1.0) D范围(沉管法),平均为0.75 D。桩距的计算依据一般是挤密系数不小于0.90,因此对于要求消除湿陷性的挤密桩地基,其桩距偏差不宜大于0.25 D
    对预钻孔夯扩桩,因钻孔过程对桩间土无挤密作用,消除湿陷性全靠夯扩,因此钻孔直径不应大于设计值,施工前应检查钻头直径。对于决定夯扩效果的锤重、每次填料量、夯锤提升高度、夯击次数等必须在施工中经常检查。最终形成的桩径是检验桩间土挤密效果的重要参数,也应经常检查。
6.2.4 为减少湿陷土层影响,黄土地区普遍采用先用挤密或强夯等方法消除部分或全部湿陷土层的湿陷性,再采用水泥粉煤灰碎石桩等复合地基或采用桩基础。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规定,用挤密或强夯等方法消除部分或全部湿陷土层的湿陷性后,已消除湿陷性的土层可按一般地区土层进行设计,其施工验收也可按一般地区的验收标准执行。挤密桩设计目的仅是消除湿陷性,其承载力可不进行验收。
6.2.5 预浸水法是利用自重湿陷性场地特性,预先漫水使自重湿陷发生,减少后期湿陷量的一种黄土地区特有的地基处理方法,浸水时湿陷发生越充分则预浸水处理效果越好。受周围未浸水土层约束影响,黄土实际发生湿陷量大小和浸水坑尺寸有关,因此浸水坑尺寸应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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